宜蘭縣護理師護士公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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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度訂定章程
七十四年度依據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改章程
八十年度依據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
八十一年度依據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
八十四年度依據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
八十六年度依據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
八十九年度依據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
九十二年度依據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
一0六年度依據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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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訂名為宜蘭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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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會以團結會員增進護理知能,共謀護理事業發展,力行社會服務,維護護理人員權益,提升護理人員地位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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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會組織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爲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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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於縣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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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第 五 條: |
五.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2、護理人員共同權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3、護理事業之研究發展事項。
4、護理事業之輔導、革新、諮詢、糾紛之調處事項。
5、 協助維護國民健康與社會福利事項。
6、促進與其他醫事團體之聯繫合作項。
7、護理學術交流、護理通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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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第 六 條: |
凡領有護理師護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爲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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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爲本會會員。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禠奪公權尚未複權者。
3、受禁治産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官能失效不能執行護理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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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1、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
2、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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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1、遵守本會之公約與章程。
2、服從本會之決議事項。
3、擔任本會推選及指定之職務。
4、按期繳納會費。
5、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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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1、違反本會公約者。
2、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3、欠繳會費達六個月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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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前項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周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審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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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二 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 一人。前項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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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得票多寡爲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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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爲當選。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爲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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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爲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爲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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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會員(代表)決議案。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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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1、行理事長之決議案。
2、處理日常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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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1、代表本會。
2、綜理一切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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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3、稽核本會之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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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 條: |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1、召開監事會。
2、監察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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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一 條: |
理事及監事任期爲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 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爲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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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二 條: |
理監事會有左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1、有本章程第七款之一者。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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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三 條: |
本會理監事均爲名譽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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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四 條: |
本會會員如達三百名以上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推選代表,三十名推選代表一名,尾數達十五人者增選一人,任期配合理監事任期前項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提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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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五 條: |
本會依照全聯會規定每三百人選出全聯會代表一人餘數超過一百五十人可增派代表一人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爲限,並由理監事會推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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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六 條: |
本會聘雇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工作會務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監事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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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七 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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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第 廿八 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如有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監事會認爲必要時召集或監事會函請召集臨時代表大會,如理事會對前項請求不爲召開時由會員代表聯名或監事會呈報主管機關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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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九 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使之。
1、章程之變更。
2、理監事會之解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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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 條: |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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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 一條: |
理監事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應親自出席,連續二次未能出席時應視自動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由候補依次遞補,並報主管機關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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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卅二 條: |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1、會員常年會費:依據臺灣省護理師護士公會規定辦理,乙次繳納。
2、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三佰元。
3、特別費。
4、資金之孳息。
5、臨時會費。
6、雜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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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三 條: |
會員入會年會費憑各公會年度收費證明有效,會員退會時既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必要時給予繳年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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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四 條: |
會員於異動時未即時辦理手續,則以辦日期收取該會員之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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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五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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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六 條: |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制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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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七 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産,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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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第 卅八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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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九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